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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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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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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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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按照相关病种防治和消灭计划,结合2020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要求,国家组织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优先防治病种,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做好非洲猪瘟和“3 + 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牛海绵状脑病监测方案按照《国家牛海绵状脑病风险防范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本计划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地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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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做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监测工作。国家设立固定监测点,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工作(定点监测和种畜禽场主要疫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另行下发)。加强动物疫情风险分析评估,做好新发病和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研判防控形势。结合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持续开展疫病净化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主要疫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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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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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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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业生产情况,科学制定监测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强化临床巡查和疫病报告,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和养殖企业执业兽医诊断报告信息纳入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体系。继续做好主动监测,全面获取监测数据。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提高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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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各地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要对监测发现的疫病变化情况,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评估疫病的发生发展趋势。一旦出现下列情形,要及时开展紧急调查监测工作:一是确诊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新发疫病或牛肺疫等已经消灭的疫病;二是猪瘟等动物疫病流行特征出现明显变化;三是部分地区(场户)较短时间出现大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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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国家和省级监测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地市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原学监测,同时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经费重点用于开展非洲猪瘟、口蹄疫(A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H5亚型、H7亚型)的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布鲁氏菌病的血清学监测、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监测、包虫病监测和小反刍兽疫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有条件的省份可开展布鲁氏菌病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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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加大对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相关养殖企业开展净化效果评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本省动物疫病净化效果的监督评估,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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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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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购买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所需试剂及部分防护用品;负责组织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布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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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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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本计划要求,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开展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开展紧急监测,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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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疫病疫苗质量监管和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诊断制品标准化和质量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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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外来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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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和牛结核病等疫病的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疫病监测诊断与相关调查研究工作,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相关防控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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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本辖区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各项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监测发现阳性样品的,应及时送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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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种源净化工作,支持引导企业开展疫病净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国家计划要求,切实做好监测工作。申请评估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所在地的监测工作, 依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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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果报送和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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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动物疫病监测信息和疫情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报送一次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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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区域)实验室根据所监测动物疫病特点,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动物疫病监测信息及时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送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半年报送一次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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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分析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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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时,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监测工作,以快报方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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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严格疫情报告工作,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家禽H5和H7亚型流感、口蹄疫等病原学阳性的,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兽医参考进行分析。对其他病种,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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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外来疫病监测结果报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报送一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发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流行病学调查表、现场调查评估报告等信息抄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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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检测机构和兽医实验室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 将上季度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临床监视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021年1月15日前,将全年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监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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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 将上季度的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及时将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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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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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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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将根据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疫情上报、信息上报、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和阳性样品送检情况,结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评价,建立工作考评机制。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协调将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主要用于采样、试剂、检测、评估、分析等与调查监测相关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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